就业是最大的民生。今年以来,中国经济发展环境的复杂性、严峻性、不确定性上升,稳就业面临新的挑战。
5月31日,《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明确要求,优化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加大稳岗支持力度;充分发挥平台经济的稳就业作用,稳定平台企业及其共生中小微企业的发展预期,以平台企业发展带动中小微企业纾困;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和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支持政策,拓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渠道,重大工程建设、以工代赈项目优先吸纳农村劳动力。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各地将稳增长、稳市场主体、保就业摆在突出位置,各项政策靠前发力、适当加力,推动经济运行尽快回归正常轨道,用改革的办法拓展市场化社会化就业渠道、增加就业岗位。
应当注意到,当前就业压力依然不减。根据教育部公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中国高校毕业生规模预计达1076万人,人数首次突破1000万,同比增加167万人,再加上进入劳动力市场的还有400万到500万的中专毕业生、几十万退役军人和一定数量的中学毕业生等,新增求职人数达到历史新高。与此相对应的是,劳动力需求有所减弱。
受内外部环境复杂多变影响以及新冠肺炎疫情冲击,一些企业生产经营面临困难,加之技术进步和“机器换人”促进生产方式变革和劳动生产率提高,这些因素都在直接或间接影响劳动力需求。此外,人岗不匹配的结构性矛盾突出。这表现为大量劳动者在产业、行业、区域、职业和岗位之间调整,一些地区的摩擦性失业和结构性失业抬头。灵活就业呈现加快发展态势,但是现有政策还滞后于就业灵活的趋势。
就业不仅是民生问题,也是发展问题。立足新发展阶段,应当在“发展目标”和“政策支持”两方面都充分体现就业在宏观政策中的“优先”位次,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等都应将稳就业促就业作为重要决策考量。同时,作为整个宏观政策体系的组成部分,就业的短期目标和中长期目标都要服从和服务于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目标。当前,应在宏观政策层面综合发力,持续强化就业优先政策,发挥好就业政策与其他宏观经济政策的叠加作用,着力保市场主体,稳住就业基本盘,切实保障民生。
第一,坚持把促就业作为发展的优先目标,努力创造更多高质量就业岗位。制定财政、货币、金融、产业等政策时,充分考虑对就业的影响,并将就业优先作为政策出台的重要依据和政策效果的评价标准;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发展,加强长三角、珠三角等地智力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业发展;加快发展服务外包产业和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支持各类企业转型升级;实施重大投资项目时应把对就业增长的影响分析、应对预案、后期评估作为必要条件,优先安排具有较好就业增长效应的公共投资;妥善安排政策出台节奏,做好预期管理和风险防控。
第二,优化各类就业支持政策,提升治理效能。通过税收优惠、社会保险补贴、小额担保贷款等扶持性政策,鼓励和支持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更多吸纳就业。通过财税、金融、社保、培训以及岗位补贴、助学贷款代偿等政策,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城乡基层和中小微企业就业,开发一批基层公共管理和服务领域的岗位,做实做细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统筹做好农村转移劳动力、退役军人、困难人员等群体的就业工作,有序推动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高度重视并精心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和企业兼并重组过程中企业职工安置和再就业工作。完善扶持创业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金融支持、工商注册等政策,推进创业政策落实落细,提高创业服务水平,增强并充分释放创业带动就业效能。
第三,进一步提高劳动者素质,缓解结构性就业矛盾。推动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化校企合作、工学结合、顶岗实习,培养应用型和技能型人才;统筹整合培训资源,提升就业创业培训覆盖面、可及性和针对性;开发建立全域统一的就业创业技能培训管理服务平台,完善相关职业培训科目,增设高新工种和稀缺工种的培训课程;继续开展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实现就业信息全国联网和统一发布。推进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失业动态监测。
第四,加强政策支持,保障灵活就业者权益。完善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体系,对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用工,依法予以规范;对不完全符合的,合理确定企业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不符合的,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建立适应于新业态用工的劳动标准体系,及收入形成和增长机制,按时支付劳动报酬。持续推进职业伤害保障试点,优化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支持平台企业加强对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针对性培训。实施全民参保计划,促进灵活就业和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