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托育点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发展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管理办法不可能一步到位彻底规避。更重要的是,保持管理措施能够遵照现实、与时俱进动态优化的能力
3月15日,据国家卫健委网站消息,国家卫生健康委人口家庭司近日就《家庭托育点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提到:家庭托育点是指利用住宅,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托育服务的场所,且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
可能不少人是第一次听说“家庭托育点”的概念,其实早在2021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动生活性服务业补短板上水平提高人民生活品质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到发展家庭托育点。而从公开信息来看,过去几年,形式、规模不一的“家庭托育点”实际上在一些地方已经出现。甚至,一些地方已先行出台了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这一发展现状,一方面表明,社会对家庭托育点的客观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另一方面,此时出台管理办法,也是有的放矢。
相对于机构性托育点,家庭托育点一般规模相对较小,经营成本和收费都相对较低,并且多就近开在居民区,方便家庭接送,还能给孩子提供环境上的亲近感。所以,其的确有助于满足一些家庭对于0—3岁婴幼儿的多元化托育需求,对当前主流的机构式托育、幼儿园托班形成有效补充。生育友好型社会需要多种形式的托育方式,家庭托育点的壮大,可以满足不同个性的市场需求,市场发展前景广阔。可以说,规范和引导好家庭托育点的发展,也是支持生育政策体系完善的一种务实行动。
这次办法主要明确了家庭托育点的举办程序、办理标准、管理要求等。如关于家庭托育点的举办标准,就包括了接收婴幼儿的年龄范围、场所面积、照护人员资质等多个重要细节。应该说,这为社会了解家庭托育点,以及相关主体举办家庭托育点、相关部门对家庭托育点的管理规范等提供了明确参考。
如果说前期已经开始出现的家庭托育点代表的是一种社会力量的自发探索,那么,有了办法后,也就意味着家庭托育点将正式进入规范发展的阶段,既有助于提升家庭托育点的服务质量,也利于给社会形成准确的政策预期,以激发社会力量参与举办的积极性。
不过结合现实,关于家庭托育点的管理,一些细节可能还有进一步讨论的空间。比如,办法明确,家庭托育点的收托人数不应超过5人;每一名照护人员最多看护3名婴幼儿;婴幼儿人均建筑面积不应小于9㎡。可以看出,这是一种较高的照护要求或说是门槛,主要可能是从保障婴幼儿照护的质量角度考虑。但随之而来或也存在另一个问题,这种相对较高的要求是不是也同时意味着较高的收费,从而将更多的家庭阻挡在家庭托育的门外?而如果收费过低,可能又无法有效激发社会参与举办家庭托育点的积极性。
事实上,不无网友表示,如果收费过高,那不如请一对一的住家保姆。这个现实问题,确实值得正视。因为多数家庭对于托育的成本是比较“敏感”的,如果这项支出较高,一些家庭就只能选择让一位家长全职带娃,这实际会削弱其现实的照拂意义。
要平衡好照护质量和成本,主要办法在两个方面:要么给予相应的政策优惠和扶持,要么通过适当放宽标准增加“规模效应”来降低人均成本。例如个别地方的家庭托育点工作方案就明确,家庭托育点招收婴幼儿一般不超过30人,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1:7。这种相对宽松的标准,是不是能够更好平衡好照护质量和成本,政策制定者不妨进一步打捞社会意见,适当参照现实案例。
另外,家庭托育点要真正让更多的家庭放心,安全问题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包括食品安全与环境安全等。此外,相关照护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是否有要求?所提供的生活服务、游戏活动、学习课程如何安排?家庭托育与机构性托育、幼儿园托班等提供的服务有哪些区别?进而才能让家长们做出适合自己的选择,同时为愿意举办托育点的参与方提供参考标准。而在监管方面,对于家庭托育点,是否应有专门的日常性监督管理?如果发生相关纠纷,包括家长与托育点之间以及可能出现的邻里纠纷等,或同样需要有专门部门来参与协调解决,从而让各方都心里有数。
家庭托育点作为一个新事物,其发展过程中随时可能会出现一些新问题,管理办法不可能一步到位彻底规避。更重要的是,保持管理措施能够遵照现实、与时俱进动态优化的能力。既要规范好,也要保障社会参与的积极性,这考验着政策制定、执行的智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