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发布《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解释》明确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解释》对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明确规定,原则上死亡一人、重伤三人,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作为入罪标准。
《解释》对于相关罪名处第二档法定刑的条件采用了“事故后果+责任大小”的规定方式,即原则上事故后果达到一定程度,行为人又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的,方可处以第二档法定刑。同时,对于少数案件中的部分次要责任人不处以第二档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