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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高:安全事故后阻挠抢救等或以故意杀人罪处罚

   12月15日电 最高人民法院刑四庭副庭长沈亮今天介绍,安全事故发生后,故意阻挠开展事故抢救、遗弃事故受害人等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的,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今天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制定的、将于2015年12月16日起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同时通报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惩治危害生产安全犯罪、相关贪污贿赂和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开展安全监管工作的有关情况,并公布三起危害生产安全犯罪典型案例。

  沈亮介绍,实践中,某些黑煤窑、矿山业主在安全事故发生后,为掩盖事故事实、逃避法律追究,不仅不组织抢救和向相关部门报告,反而故意隐匿、遗弃事故受伤人员,甚至作出堵塞出事矿井,掩盖事故真相的恶劣行为,导致被困人员和被隐匿、遗弃人员死亡、重伤或者重度残疾,社会危害严重,影响十分恶劣。《解释》明确,对于上述行为,应依法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编辑:萧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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